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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

时间:2010-11-15 阅读: 1,209 次


 

2010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涂在答题卡相应题号的信息点上。
 
1、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B   )
  A、甲与乙之间的恋爱关系               B、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D、房地产公司与其销售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是要正确理解平等主体的含义(即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二是要认真把握民法只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像行政关系、管理关系、道德关系并不由民法来调整。这样的问题考试经常考,学校保过班讲义中多次提及此知识点,虽然简单,但是要认真掌握。需要比如2009年试题中就出现了类似的一道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B   )
 A.甲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 B.乙在银行存款C.丙代甲交作业D.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名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法、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草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甲在商场看中一件毛衣。标牌上的英文显示毛衣成分是腈纶。甲不懂英文,便向营业员询问,营业员片其说是羊毛,家遂买下毛衣。商场营业员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C   )
  A、平等原则B、公平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一个原则一个原则的掌握其含义;二是要注意这些原则之间的相通之处,即民法维护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的立法目的。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老师提醒过学员一定要掌握,并针对这题考核的知识点进行了专项练习。2009年的试题中没有出现这样的考题,今年出现了,说明很重要。
3、婴儿出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D   )
  A、行为B、合法行为C、事实行为D、事件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按照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可以把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客观事实,例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学校试卷的模拟题中也出过类似这样的题目,而且2009年试题中就出现了类似的一道题。
2.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   A   )
  A.无因管理 B.订立合同 C.设立遗嘱 D.赠与财产
【名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按照发生的原因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按照行为是否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所以此题为A。
4、17周岁的聋哑人王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应被视为(   D   )
  A、成年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大家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是以年龄作为标准的。在学习中,要准确把握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含义及各种行为能力人可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讲义第一部分P23页,有类似的考核知识点讲解。2009年的试题中就出现了一道案例题,涉及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
  46.孙秀英与16周岁的刘毅是养母与养子关系。孙秀英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位于市区临街,一直闲置。刘毅得知同学的哥哥陈志欲租用临街房开设小卖部,便主动将闲置房出租给他。刘毅未经养母同意,擅自与陈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500元,租期5年。随后,陈志请来装修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孙秀英得知后,立即向陈志提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陈志对房屋恢复原状,而陈志置之不理。孙秀英诉至人民法院。问:
(1)刘毅与陈志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
答案要点:(1)租赁合同无效。(3分)    理由:刘毅年仅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租房这样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孙秀英同意或追认后,才具有效力。现孙秀英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应认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5分)
(2)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恢复原状。(3分)理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刘毅的法定监护人孙秀英,对于因该租赁合同而导致的拆改房屋行为,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4分)
【解析点评】本体考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难度适中。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A   )
 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     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宣告失踪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在讲义中,曾提醒学员要掌握两项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一是宣告失踪的条件(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和依法宣告);二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即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为履行财产义务等。对此要注意这项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区别,就是说宣告失踪只是引起财产的代管关系,而宣告死亡才会引起相应的财产继承和身份关系的解除等。2009年没有出题。
6、某化工厂厂长张某因违纪被免职。张某在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A   )
 A、应继续履行B、自动解除C、应中止履行D、经新厂长同意方可履行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应当履行。在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重要而又有较大难度的问题,是重点也是难点,要深入理解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认真学习和掌握每一个概念。2009年的试卷中没有出什么高分值的题,但是今年出了,说明它的重要性。相关内容,保过班讲义(1)P128
7、甲被乙打伤,甲请求乙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B   )
  A、6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了四种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特殊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样的问题应该很简单,但是要特殊记忆。相关题目:保过讲义(1)P16页例题。2009年也考过类似的问题。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D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名师解析】此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涉外的诉讼时效是4年。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8、下列选项中,发生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是(   A   )
  A、甲从河里钓得鱼虾B、甲从乙处购得汽车C、甲继承父亲的遗产D、甲接受乙赠与的图书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人最初的、不依靠他人的所有权的存在而取得所有权。主要有六种方式: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善意取得、添附和生产。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
相关题目:押题班讲义(1)P70例题3。2009年也出过类似的试题。
7.养牛专业户申某将一头患重病的奶牛弃于野外。途经此地的岳某将病牛牵回家,请兽医治愈。申某得知后,向岳某索要奶牛。则申某(   C   )
  A.有权要求返还奶牛,因为岳某占有奶牛构成不当得利
  B.有权要求返还奶牛,但应补偿岳某所支出的费用
  C.无权要求返还奶牛,因为其抛弃行为使其丧失所有权
  D.无权要求返还奶牛,但可请求岳某给予适当补偿
【名师解析】此题考查所有权的丧失及取得制度。所有人自己主动放弃所有权的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可引起所有权的消灭的法律后果,岳某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故选C。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添附的是(   B   )
 A、混合 B、生产 C、加工 D、附合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所有权之原始取得之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之事实状态。添附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附合、混合和加工。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对添附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民通意见》第86条进行了这样的司法解释:“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拆除所有人;造成拆除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从考点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出的应该是比较偏,很多年没有出过这样的问题。相关题目:押题班讲义(1)P132例题2
10、下列物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的是(  C   )
 A、所有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物权之担保物权之留置权。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留置权的客体。大家要注意,考试中经常出一些关于担保物权的标的或者客体问题,所以在复习时要细心区别。讲义(2)P23页中有详细的对比表格。比如2009年的试题中就有几个这样的问题。
8.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是(   D    )
  A.土地所有权 B.学校图书馆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船舶
【名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担保法中关于抵押物的规定。
9.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以自有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商标权作质押,未办理出质登记。则( C )
A.抵押权与质权均成立 B.抵押权与质权均不成立 C.抵押权成立,质权不成立D.抵押权不成立,质权成立
【名师解析】商标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但是必须进行登记,并且商标权出质,质权人的权利还有一定的限制。
10.下列客体中,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B   )
  A.一幢房屋   B.一份买卖合同 C.一辆汽车   D.一台电视机
【名师解析】此题考查的是物权客体的特征。即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故选B.
11、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   )
  A、宅基地使用权 B、自物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物权之用益物权。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和典权等。地上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比如为耕种而在必经的他人的土地上修路通行的权利;典权。
12、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A   )
  A、车辆     B、土地所有权    C、北京大学教学楼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物权之担保物权之抵押。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有关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抵押法律关系中,确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第一,必须是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即须为可流通之物;第二,必须是权属明晰的财产;第三,必须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即非为法律禁止抵押之物;第四,必须是不可消耗物。押题班讲义中重点提及。
13、根据我国合同法,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   D   )
A、未成立   B、未生效   C、无效   D、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合同法分论之租赁合同。相关题目:保过班讲义(2)P24例题1。
14、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债可以分为(   A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债权之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债可以做不同的分类。在上课时有做表格关于这样面的分类和区别。2009年也考过类似的问题。
11.下列债的关系中,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D   )
  A.买卖合同之债   B.租赁合同之债 C.承揽合同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名师解析】债包括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即是合同之债。
15、甲将组装彩电谎称原装出售,并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 A   )
  A、可撤销合同 B、无效合同 C、无权处分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合同法之合同效力之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生效要件,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所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本题属于第三种情形。学校押题班讲义(1)P32有提及此知识点。
16.送报员误将姚某订阅的《北京晚报》投入钱某的报箱中。钱某取得该报属于(   B   )
  A. 侵权行为  B. 不当得利 C. 无因管理   D. 单方法律行为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不当得利。此知识点在课上经常提及。相关题目:押题班讲义(2)P67例题22。
17.下列事实中,能够引起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是(   D   )
  A. 结婚 B. 遗赠C. 合伙解散 D. 企业法人合并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合同的转让。相关题目:押题班讲义(2)P99例题17。
18. 无因管理之债属于(   B   )
  A. 意定之债 B. 法定之债C. 准合同之债 D. 合同之债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债的分类。
19.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期未届满时,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乙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C   )
  A. 清偿   B. 抵销   C. 混同   D. 免除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合同的终止。
20. 下列民事主体中,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是(   C)
  A. 某独资企业   B. 某合资企业   C. 某空军医院   D. 某合伙企业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债的担保之保证。
21. 甲为了阻挠乙当选劳动模范,到处散布乙生活作风不好的谣言,乙因此未能当选。甲侵害了乙的( B )
  A. 荣誉权    B. 名誉权  C. 隐私权   D. 财产权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人身权之名誉权。
22. 下列人身权中,属于自然人身份权的是(   A   )
  A. 亲属权 B. 姓名权 C. 名誉权 D. 肖像权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人身权之身份权。
23. 甲立有遗嘱,死后遗产由独子乙继承。某日,甲乙一同遭遇车祸,乙当场死亡,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所适用的继承方式是(   C   )
  A. 遗赠 B. 转继承C. 代位继承 D. 遗嘱继承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法定继承之代位继承。
24. 依据我国继承法,不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是(   C   )
  A. 口头遗嘱   B. 录音遗嘱   C. 自书遗嘱   D. 代书遗嘱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遗嘱继承。
25. 依据我国商标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   D   )
  A. 兽用药品 B. 危险物品C. 儿童食品 D. 低焦油含量的香烟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商标权。
26. 依据我国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是(   D   )
  A. 外观设计B. 实用新型C. 发明 D. 科学发现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专利权。
27. 下列选项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D   )
A. 李某家的狗咬伤邻居                        B. 某企业存放的炸药爆炸造成他人损害
C. 某企业运输的剧毒化学物品泄漏造成他人损害 D. 国家机关公务员王某外出旅游时打伤宾馆服务员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民事责任之侵权行为。
28. 关于民事责任的特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 民事责任不具有强制性               B. 民事责任原则上具有惩罚性
  C. 民事责任的承担均以过错为前提       D. 民事责任并非皆为财产性责任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民事责任。
29.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相对方(   C   )
A. 只能请求违约金                   B. 只能请求定金
C. 可以在违约金和定金中择一请求     D. 可以同时请求违约金和定金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民事责任。
30. 下列选项中,可以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是(   C   )
  A. 甲乙之间有一绘画合同,甲未按约定完成
  B. 甲乙之间有一演出合同,甲未按约定出场
  C. 甲乙之间有一借款合同,甲未按约定还款
  D. 甲乙之间有一药品买卖合同,因药品被禁售,甲未按约定交货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二、判断题:31-4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正确的在答题卡相应题号后划“√”,错误的在答题卡相应题号后划“×”
 
3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的行为。                 【答案】错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主要有: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虚构、恶意串通、受欺诈、受胁迫);违法法律或社会公益的民事行为。可见,无效民事行为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此知识点在上课时有做专项练习,为重点记住知识点。
32.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答案】对
33.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               【答案】错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一权原则”,又称客体特定原则。是指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一物一权原则具有相对性,即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所有权和他物权,也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两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他物权。
34.债权人下落不明是提存的法定原因之一。                      【答案】对
35.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由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接受遗赠。     【答案】错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遗嘱继承之遗赠。关于遗赠的问题,需要大家理解遗赠的几个法律特征: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行为;遗赠是在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说明:这是遗嘱本身的特征,表明受遗赠人只有在遗赠人死后才能取得遗产,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则会因遗嘱尚未生效而不能成为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相关题目:押题班讲义(2)P130例题5
36.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得使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实施。            【答案】对
37.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但不得转让专利技术。           【答案】错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专利权的内容之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转让权、标记权、禁止权、奖励权、放弃权等。
38.依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  【答案】对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商标权的期限。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有效期在计算上不一样,商标是核准之日,而专利是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39.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    【答案】对
4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对
 
三、简答题:41-4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41.简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一般生效要件。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分)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为:(1)主体合格;(2分) (2)意思表示真实;(2分) (3)内容合法。(2分)
42.简答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分)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2分)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2分)
 (4)伪造、纂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2分)
43.简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条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分)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2分)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2分)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分)
 
 五、案例分析题:45-4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5.陈某为购买拖拉机而筹款,将自家一头耕牛卖给钱某,双方协议卖价为5000元。钱某当即付款2000元,并与陈某约定次日再付3000元,待余款付清后再将耕牛牵走。不料,当晚牛遭雷击而死。钱某知道情况后,要求陈某返还2000元。陈某认为,牛已归钱某,且牛的死亡不是自己过错造成的,故拒绝返还2000元。钱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问:
  ⑴ 本案中耕牛的所有权是否己经转移?为什么?
  ⑵ 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⑶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所有权没有转移。理由:财产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耕牛所有权的移转并未约定,且陈某并未将牛交付钱某,所以耕牛的所有权仍归陈某。
  (2)风险应由陈某承担。理由: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耕牛所有权的移转并未约定,且陈某并未将牛交付钱某,所以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陈某自己承担。
  (3)陈某应将2000元返还钱某。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和买卖合同之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以及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同时也是2009版教材P95的原题。上课时针对这个知识点有专项练习。
46. 王某欲租一代挖土机修建鱼塘,因要出差,遂委托李某进城办理租赁事宜,并预付李某1000元租金。李某进城后,巧遇中学同学张某。张某自告奋勇替李某办理此事。张某找到一家租赁公司,以王某名义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租赁挖土机一台,租期一个月,租金10000元,预付2000元,租期届满再支付8000元。王某出差回来后,李某向王某作了汇报,王某不置可否。当李某向王某索要垫付的1000元租金时,王某便给了他。租期届满时,租赁公司向王某索要剩余租金,王某拒付,认为委托张某租赁机器的是李某,应由李某支付租金。
问:⑴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复代理?为什么?
  ⑵ 剩余租金因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1)张某的行为构成复代理。理由:①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复代理成立必须事先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过被代理人追认,除非存在紧急情况。③本案中,当李某向王某索要垫付的1000元时,王某给了他,且王某已使用机器,这些行为均构成对李某转委托的追认,所以复代理成立。
  (2)由王某承担剩余租金。理由:复代理一旦成立,复代理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故本案中复代理人张某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王某承担。
【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复代理制度。复代理也叫再代理,是与有权代理人亲自为代理的本代理相对应的一种分类。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因此复代理人的权限不能超过本代理人的权限。从本质上讲,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理应由被代理人承受。
【总评】2010年成考已经结束,专升本民法试卷考察的内容与往年没有太大的变化,而且难度与往年相比相差也不大。总论部分占20%左右,物权占16%左右;债权占26%左右;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占25%左右;民事责任占13%左右.整个试卷相对于历年考题还是比较容易的。民法虽然看似简单,但是考生做起来却错误辈出,殊不知民法其基本理论和制度却博大精深,所以要取得好成绩必须进行系统的学习和认真的钻研。对于参加专升本的考生来讲,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本人做如下建议:一要选一本好教材,二要选一个好老师,三要选一个好的培训机构,“培训学校”拥有多年的培训经验和雄厚的师资,每年的高上线率,深得考生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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